2013年7月,原告向镇江新区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解除与被告某劳务公司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未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赔偿金。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原告不服诉至法院。原告诉称,2011年9月,原告进入被告某劳务公司从事打包工岗位工作。双方未签劳动合同,被告也未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被告辩称,原告于2013年5月才进入被告处工作,现被告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并支付给原告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对原告其他诉请不予认可。
审理中,原告出具出入证,以证明其入厂时间为2011年。被告针锋相对,当庭提出申请,要求对该证据进行制作时间鉴定,以证明原告2013年5月才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要求进行鉴定,审理一度进入僵局。
法官决定择日再进行调解。但是法官也考虑到该案一旦进入鉴定程序,会对双方当事人有几个不利因素:一是鉴定费用的支出势必会加大调解难度,增加双方诉讼成本;二是鉴定周期较长,迟到的公正既损害当事人权益,也影响司法形象;三是鉴定结果如果与客观情况相符,一方当事人就会负隅顽抗,本案再无调解可能,而鉴定结果如果与客观情况差距较大,鉴定机构就会卷入纠纷当中,使双方矛盾扩大化。承办法官在收到鉴定申请后,依法是要中止审理,将证据材料移送鉴定机构的。所以法官决定解决该案的思路是:在案件进入鉴定程序之前,努力调解解决该案。
确定了处理该案的思路后,承办法官委托人民调解员、街道司法所,查清当事人的人脉关系,进而动员居委会、邻里邻居、当事人亲友力量,多部门、多层次,共同进行调解工作。经过半个月五个回合的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进行摇号选择鉴定机构当天,最终圆满解决好了该案。
图为在我院调解室,被告将赔偿款给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