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2日,《扬子晚报》C3版,刊载“养到2岁的儿子不是亲生的,男子一怒起诉离婚并索赔27万”一文,报道我院审理的一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原文如下:
镇江新区男子欧阳坤与曹岎经人介绍后相识、恋爱并结婚,后生育一子,但随着孩子的成长,越来越不像欧阳坤且经常为此被人取笑。2013年,欧阳坤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排除了父子关系。愤怒之下,欧阳坤一纸诉状将曹岎吿到镇江新区法院,要求判令曹岎赔尝精神损失费、抚养费等总计27万余元。不过,令人意外的是,法院近曰就此案作出判决,法院判决曹岎给付欧阳坤4.3万余元。索赔及赔偿金额何以相差如此之巨,甚至不到索赔金额的一个零头?
昨天,记者联系主审此案的法官万保华,万法官告诉记者,这一判决更多的考虑了曹岎没有工作的实际情况,同时,出于人道主义,较少的赔偿金额,有利于为孩子日后的成长营造一个相对轻松的环境,“如果判决过多过重,将会影响到孩子的成长。”同时,他告诉记者,目前判决巳经生效,双方均没有上诉。
据法院方介绍, 曹岎及欧阳坤于 2009年经人介绍后相识恋爱。2010 年9月驽记结婚。2011年5月的一天,曹岎生育一子,取名昭昭。近年来,随着孩子曰渐长大,欧阳坤感觉孩子与自己不是很像。更为难堪的是,周围邻居、朋友经常有意无意拿孩子跟他开玩笑。欧阳坤决定给孩子做亲子鉴定,但曹岎一直以种种理由加以阻止。这更加深了欧阳坤的怀疑,双方经常为此亊发生争吵。
2013年年初,欧阳坤向镇江新区法院起诉,要求与曹岎离婚,但微妙的是后撤回起诉。不过,此后双方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后欧阳坤单方委托某鉴定中心就孩子与自己的亲子关系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排除了父子关系。欧阳坤为此感到羞愧、愤怒,气恼之下一纸诉状将曹岎告到镇江新区法院。
在诉状中,欧阳坤要求法院判令曹岎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结婚礼(物)金、买给孩子的银手镯一对及金花生一颗、结婚婚费、原告自怀孕至生养的生活费、孩子生育费、孩子生养喜蛋费、孩子周岁宴费、亲友周岁礼、孩子抚养费、护理费、医疗费、为孩子购买的保险费等,共计27万余元。后法院判决曹岎给付欧阳坤有关孩子的相关抚育费用共计2.3余万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官万保华认为,本案厲于“欺诈性抚养关系”的侵权行为。所谓欺诈性抚养,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后,女方故意隐瞒其子女非与男方所生之事实,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抚养的行为. 欺诈性抚养关系的侵权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一是支出的抚养费损失,其二是支出的抚养费的利息损失。同时,曹岎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夫赛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和《民法通则》公序良俗原则,侵犯了欧阳坤的一般人格权,欧阳坤提出要求被告赔偿糖神抚慰金,理由也是成立的。
但是,法院之所以作“轻判”, 基于几方面原因:
首先,欧阳坤主张的赔偿,有的没有法律依据,法庭上也缺乏证据证明;其次,女方没有工作,日后又带一个小孩,缺乏更多的支付能力;再者,也是很重要的一点,曹岎日后抚养小孩,如果判决过重过多,经济的窘迫和不济,将直接影响到孩子的生长环境。综合上述多方因素,法院最终给出这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