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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执行局穷尽手段维护民生权益
  发布时间:2014-03-07 09:37:4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执行局穷尽手段,多方查找,执结一起涉及民生的工伤赔偿案件。
    家住新区的赵某申请执行镇江新区华立工具厂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因义务人镇江新区华立工具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了切实维护申请人的权益,执行法官迅速展开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工作。经查,华立工具厂是一家个人投资的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是张某。经过银行账户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张某银行账户只有14200元存款,华立工具厂和张某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承办法官多次找到张某,告知其拒不履行将要被处以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但张某仍然拒不履行,宁愿被拘留也不愿意偿还赔偿款,导致执行案件一时进入了难以执行的境地。
    为了查清华立工具厂的财产债务情况,承办法官决定去厂里和张某家里进行搜查。2014年2月份,承办法官带齐手续,前往张某家中搜查,在张某卧室,承办法官搜查出华立工具厂近五年的资产负债表和账册总计15本,另外还发现了张氏工具厂的账册和纳税申报表。承办法官对上述材料一并进行了扣押,并镇江新区工商局调取了张氏工具厂的工商登记资料,发现张氏工具厂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张某变更为张某之女张某某,张氏工具厂原先的股东华立工具厂于执行期间将其持有的430万股权无偿转让给张某某。
    承办法官再次来到张某家了解张氏工具法定代表人及股权变更情况,结合具体案情,承办法官决定依法追加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股权的张某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依法送达了追加裁定。张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承办法官告知其必须在无偿接受财产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赵某履行赔偿责任。
    起初,张某某也想拖延执行,承办法官告知消极履行的法律后果,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张某某一次性给付12万。2014年2月28日,在法官的见证下,张某某全部履行了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到此,一起涉民生案件得以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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