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2日,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土方工程外运施工合同》一份,双方对工程总量、工期、单价、付款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其后,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截至2012年12月底,置业公司共计支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5万元,已超过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50%的进度,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仅支付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0万元,导致原告70多名农民工工资无法正常发放。
眼看春节将至,就要返乡的民工们焦急万分,要求政府出面解决拖欠的工资问题。我院得悉相关情况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提前介入。经法官多次主持调解,各方进行了多轮谈判协商,最终置业公司同意预支120万元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