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公开目录确定,由相关工作责任人提出,经分管领导把关、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行公开。
第二条 对拟公开的内容,相关工作责任人应及时填写《党务公开事项审批表》,提出拟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限等,并报分管领导把关。
第三条 分管领导应对相关工作责任人提出的拟公开内容是否符合公开目录要求、是否存在涉密问题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提出公开意见,报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 主要负责人应对拟公开内容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可靠。
第五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主要负责人签批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并做好材料归档和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工作。
第六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一经发现失实,必须立即更改并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