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党务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按照实事求是、分级负责、严格要求、促进工作的原则进行。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
第二条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坚持制度化;
(二)公开的形式是否灵活多样,注重实效;
(三)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
(四)公开的时限是否符合要求,及时到位;
(五)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办理和反馈。
(六)工作资料是否齐全。
第三条 党务公开工作原则上要求每季度检查一次,年终全面进行考核。对重要事项的公开项目党组随时进行督查。
第四条 检查考核要周密部署,强化组织领导,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建立“征询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党务公开工作的真实情况。
第五条 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公开内容不全面、程序不合规、公开不及时等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不公开、假公开等行为,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