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党员群众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法院机关党支部提出申请,支部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党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除外。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一)机关党支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
(二)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三)决定公开的事项,机关党支部应当于作出公开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拟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等情况报院党组审核,并根据党组会意见做好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