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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召开党员大会选举出席中共镇江新区代表会议候选人
  发布时间:2012-09-29 11:23:11 打印 字号: |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车辆及驾驶人员管理规定
一、车辆管理
第一条 办公室统一管理车辆,负责车辆派遣、维修及驾驶员考勤考核,车辆安全保养检查工作,保证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二条 车辆实行限额维修管理。车辆维修必须经办公室确认后填写修车单,到指定的汽车维修厂维修,严禁私自修车。不按规定要求修车的,费用由驾驶人员本人承担。
第三条 故障车辆送修,要更换大部件或总成的,须经办公室批准。换下的旧部件应带回交给车辆管理人员查验,否则扣驾驶人员该次所换部件50%费用。
第四条 在外执行任务需维修车辆的,经办公室批准后可就近维修。修车发票必须有用车人员签字证明,所换配件须带回查验。
第五条 车辆实行IC卡加油制度。驾驶员不得将加油卡交给他人使用,不准给外单位车辆加油。在外地途中加油,须有用车人员签字证明方可报销。
第六条 车辆完成任务后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因公外出当日不能返回除外。车辆乱停,发生车辆损坏、丢失的,后果由驾驶人员负责。
二、车辆使用
第七条 车辆使用范围包括公务用车、办案业务用车、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第八条 院领导公务用车相对固定,空闲时可作为办案用车。
第九条 其他需要用车的,由用车人员填写用车申报单,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于用车前一天下午四时前送交办公室。办公室根据情况合理安排,刑事审判用车优先。
第十条 本院宣判大会、集中执行等重大审判活动用车,应于用车三天前通知办公室。
第十一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人员同去一地或相近地点,应合并用车。
第十二条 镇江辖市区内用车由办公室审批,省内其他地区用车,由分管院长审批,省外用车由院长审批。
第十三条 参加省内培训或学习人员用车,统一填写用车申报单,由办公室审批,仅负责报到和结束时的接送。
第十四条 外单位借用车辆,须经院长批准。
第十五条 接送上下班的车辆应定时发车,按指定路线行驶,并定点停车、定点存车。
三、驾驶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驾驶人员应立足本职,提高服务质量,努力工作。驾驶人员应文明驾驶,礼让在先,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和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驾驶人员应钻研驾驶技术和维修技术,做到四懂(懂原理、懂结构、懂用途、懂修理)、三会(会操作、会维修、会排除故障)。
第十八条  驾驶人员应精心保养车辆,认真执行车辆检查制度(使用前、使用中、使用后对车辆的检查),做到车容整洁、性能可靠,始终保持车辆良好状态。
第十九条  警车驾驶人员,应按照《警车管理规定》,使用警灯警报。
第二十条 驾驶人员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上下班。上班时间应在办公室待命或保养车辆。驾驶人员的通讯工具应全天开通,随叫随到。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员不得将自己车辆交他人驾驶,不得超越派车范围用车,不得擅自出私车,不得刁难用车人员。
第二十二条 驾驶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驾驶过程中获得的任何信息。
四、驾驶人员的津贴奖惩
第二十三条 社会化用工驾驶人员每月安全行车奖200元和通讯费50元。
第二十四条 节假日加班和出差补助按院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按责任大小由责任人承担一定比例的经济损失,具体如下:
⑴主要以上责任扣责任人两个月安全奖400元,并承担10%经济损失(但以两个月工资为限)。
⑵同等责任扣责任人当月安全奖200元,并承担8%经济损失的(但以一个半月工资为限)。
⑶负次要责任,扣责任人当月安全奖100元。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待岗学习一个月。
⑴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安全和业务知识学习的;
⑵未经派车而私自用车的;
⑶未经批准私自将车辆停放在外过夜二次以上的;
⑷无正当原因油耗超标20%的;
⑸驾驶员无正当理由不出车的,或因保养不当影响出车的;
⑹因保养不当造成车损事故在3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辞退:
⑴酒后驾车的;
⑵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⑶不文明行车,影响法院形象的;
⑷待岗学习一年内仍出现需要待岗学习情形的;
⑸擅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的;
⑹用IC卡为外单位车辆加油的。
五、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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