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出台后,通过阅读学习,触动很大,感想颇多。
修订后的《职业道德准则》,突出“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灵魂和主线地位。修订后的《行为规范》,以“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为指导,以新的法律、司法解释、司法理念为依据。这两个文件有着鲜明的时代特色。
作为一名法院工作人员,首先要忠诚司法事业,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要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其次,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本质特征和生命线,是法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行为规范。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曾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正的举动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司法是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司法被腐败侵蚀,那么失去的不只是司法的威严,还有公众对法律的失望,乃至对社会公理的绝望。保障司法公正实际上包括两部分内容,即公正和独立。
第一,关于公正。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司法公正要求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法官要通过对案件的审判,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利,实现公正的结果,同时,法官还必须遵循法定的诉讼程序,保护所有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的,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随着法治的发展,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也日益显现出来。法官追求公正的结果,遵循公正的程序,这些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公正实现。同时,法官还应当表现出形象上的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如果法官对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则实际构成“司法不公”;而法官的某些行为、态度、言词可能并不违反法定程序,也与实体结果无直接关系,但如果引起不公正的怀疑,则也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的要求。
法官还应遵守回避规定,保持中立地位,平等待人。“公正”的核心是要求法官在主观态度上对当事人不偏不倚,审理案件过程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为实现这种主观意识上的公正,法官首先应遵守回避规定。回避制度是我国三大诉讼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两个文件对此予以重申,而且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法官除了严格按照诉讼法规定的回避事由回避外,还应当充分考虑其他任何虽然不会影响公正裁判,但可能引起公众合理怀疑的情况,或者认为自己可能无法确保公正的情况。一旦发现存在这些情况,则可以向审判长或者院长提出不再审理此案的请求。其次,做到公开审判。“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审判是一项基本诉讼原则,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法官应当公开并且客观地审理案件,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但是,法律规定不公开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除外。再者,法官应保持中立地位,平等待人。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法官中立的规定,主要是确保法官始终处于中立裁判的地位,而不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更不能对当事人进行压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的宪法原则,也是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应当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法官应当充分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产生的差别,保障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第二,关于独立。司法独立的真正落实是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体制保障,它是司法权及其运行的内在规定性所要求的一种理性自治状态。只有做到司法独立,才能进一步切实贯彻实施《准则》、《规范》,才会在根本上遏制权大于法、法律虚无主义、法律工具主义。司法独立包含三层含义:司法权的独立、法院的独立以及法官的独立。司法权的独立必然要求法院独立,法院独立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体现为法官独立。法官“独立”的核心是要求法官不受外界于涉,保持超然地位。虽然独立的实现也与当事人有关,但法官保持独立地位时所针对的对象是外界的某种力量。法官独立意味着摆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意味着废除法官管理的行政化制度,使法官真正实现相互之间以及上下级之间的独立,消除法官的身份制和单位制,在处理案件时,只尊重法律和真实。只有如此,法官正气凛然、威严光辉的形象才能树立起来,才能要求法官遵循《准则》、《规范》,秉公执法。
在实际工作中,法官应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除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法官内心也应独立。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这就要求法官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当有独立意识,自觉地对案件作出判断,排除各种不当影响,并有勇气坚持自己认为正确的观点。
再者,作为公职人员必须廉洁、高效。作为法院工作者,在具体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特别是关注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诉讼需求;便利人民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确保立案质量,提高立案效率;在诉讼调解方面,树立调解理念,增强调解意识,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切实遵循合法、自愿原则,防止不当调解、片面追求调解率;讲究方式方法,提高调解能力,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总之,在实际审判工作中我们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坚持能动司法、调解优先等司法理念和原则,贯彻和发挥“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和统领作用。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努力保障司法公正、廉洁、高效,做一名合格优秀的法院工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