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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丁卯法庭吴茜庭长走进企业授课
  发布时间:2012-08-03 09:12: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速裁庭处理了几件民间借贷案件,涉及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外债务承担、保证人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及利息如何计算等典型的焦点问题。
    案件一:原告印某与被告张某、吴某、王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0年8月29日,被告张荣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印某80000元,在本月31日归还。被告王某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被告张某未归还上述款项。被告张某和吴某系夫妻关系。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张某、吴某归还借款80000元;保证人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焦点问题:1、张某、吴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外债务承担问题;2、王某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问题。
    问题解答:债务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某、吴某返还10000元的诉请,应予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原告未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被告王路明主张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对返还借款1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应予以支持。
    案件二:原告秦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7年7月22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秦某10000元。2009年7月28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秦某30000元,于2011年8月27日一次性还清。后被告未还款。
    焦点问题:利息如何计算。
    问题解答: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40000元,有借条为证,应予认定。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借款40000元,应予支持。关于2007年7月22日10000元的借款合同,原、被告之间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原告自主张权利之日(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关于2009年7月28日30000元的借款合同,原、被告之间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原告自双方约定的还款之日第二天,即2011年8月28日起的利息损失,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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