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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公开审理一起教唆未成年人盗窃案件
  发布时间:2012-06-15 09:25:00 打印 字号: | |
    日前,我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授意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朱某今年19岁,2011年4月23日下午,其授意15岁的张某盗窃,并驾驶摩托车将张某送至姚桥镇某村村口,张某先后三次潜入民宅,盗窃财物总价值4608元。张某得手后电话联系朱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其离开。事后,二人共同将赃款3708元花掉。
    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授意不满16周岁的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盗窃过程中,朱某参与接送张某,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构成盗窃罪。其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本院遂作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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