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执行法官上门调解,妥善处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蔡某为镇江新区丁卯某小区业主,拖欠上海某物业公司镇江分公司一年半的物业费。经审理,我院依法判决蔡某支付该公司物业费4834元。由于蔡某难见踪影,该物业公司到我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之后,我院向蔡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是被拒收退回。经了解,蔡某每天都在外打工,很晚才回家,周末可能休息。于是,执行法官周六晚前往蔡某家中,将督促履行通知书交到蔡某手上。但蔡某情绪十分激动,说他拒交物业费是有原因的,蔡某所住的房子经常漏水,曾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但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因此才拒交物业费。
为尽快解决双方矛盾,执行法官决定当场主持和解,告知蔡某物业费是服务费用,与漏水无关。经过3小时的协商,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物业公司承诺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漏水问题。蔡某也表示只要漏水问题解决,他将主动缴齐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