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院法官通过法律释明,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残疾人权益的离婚案件。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于2006年7月登记结婚。2010年8月,刘某不幸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腿部受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并获得含残疾赔偿金在内的15万余元赔偿。刘某受伤以后,王某承担起养家的重任,一边赚钱,一边照顾刘某生活起居,起早贪黑,任劳任怨。随着时间的推移,刘某和王某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2011年7月,刘某与王某终因感情不和,准备协议离婚,协商过程中双方对刘某所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生争议。因为王某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淡薄,不清楚残疾赔偿金的实际意义,坚持认为刘某受伤后,都是她在赚钱养家,包括刘某的生活开支,赔偿金应该分给她一部分。无奈之下,刘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为他主持公道,判决残疾赔偿金归他个人所有。
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一方面从亲情的角度打动王某,让她多为刘某以后的生活考虑;另一方面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王某解释法律规定,讲明残疾赔偿金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是受害人维持以后生活的必要保障。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残疾补偿费等费用属于个人财产,不应归于夫妻共同财产。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解释,王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不足,接受了法院的调解,并惭愧地说:“如果我早知道残疾赔偿金对他如此重要,就不会来法院了,多谢法官解开我的心结。”
近年来,我院民事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而这些民事案件中,大多是由一方当事人不懂法律,感情用事,而与另一方当事人产生矛盾所致。我院注重诉前服务,注重案件调解,根据个案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大释法说理、判后答疑工作力度,在方便当事人诉讼和增强当事人法律意识上下功夫,努力促进司法效果和群众满意度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