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但明知故犯,铤而走险的人也大有人在。近日,我院集中审理了四起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四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拘役附加罚金刑。
2011年12月30日,被告人娄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镇江新区赵声路由西向东横过道路时,与孙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娄某自己受伤,且车辆受损。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娄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与娄某情况相似,被告人杨某、张某和孙某也都因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我院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此次集中审理是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具体体现,有效提高了审判效率,有助于平衡量刑,保障和方便了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增进了刑事司法公信力。
此次集中审理是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具体体现,有效提高了审判效率,有助于平衡量刑,保障和方便了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增进了刑事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