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周某像往常一样到单位上班,不料被某工程公司工地上的狗咬伤,致使双手及大腿多处受伤。周某遂找到该工程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但公司负责人称狗不是公司的,不应该由他们赔偿。双方相持不下,无奈,周某将该公司诉至我院,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他的医疗费等共计14207.87元。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主动找到该工程公司的负责人了解情况。该负责人称,周某受伤后,公司已经赔偿3000元,尽到责任了。承办法官耐心做公司负责人的工作,告知其在这起纠纷中应当承担的义务,明确因公司在动物管理上的疏漏,造成周某受伤,公司应当负责任。经过承办法官认真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工程公司一次性赔偿周某7000元,这起因狗致人损伤纠纷就此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