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赡养父母,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定义务。但赡养费问题却让许多老人与子女对簿公堂。日前,开发区法院判决了一起案子,八旬老母终获赡养费。
施某今年81岁,年老体弱,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年轻时育有三子,均已成家立业。2011年8月28日,施某与三个儿子签订了赡养及安置协议书,约定施某与小儿子生活,另两个儿子每月支付生活费100元。施行过程中,施某的三个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致施某生活窘迫。无奈之下,施某将三个儿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三子每月各支付生活费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对于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从照顾老人的需要、尊重老人意愿出发,最终法院判决三名被告自2012年3月起每人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