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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法制宣传活动
  发布时间:2012-01-15 14:43:03 打印 字号: | |
    家庭是社会的最小细胞,只有每个家庭都安定,整个社会才能和谐。家庭纠纷虽说法律关系简单,但社会意义并不简单。处理好一桩婚姻纠纷,可以化解一对夫妻的恩怨,可以挽救一个孩子的未来,可以树立一个良好的社会风尚。如何协调好家庭矛盾,妥善处理离婚及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速裁庭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和总结。今年,速裁庭共审结该类案件35件。其中,调解16件、撤诉13件、速裁5件、移送其他法院审理1件。速裁法官认定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个焦点问题上下功夫,当调则调,当判则判,卓有成效。
    离婚案件中,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而原告认为感情确已破裂,坚决要求离婚的情形很多。如果双方系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又没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法定情形的,通常的做法是驳回诉求。即使法官内心确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了稳妥起见,尽管原告一再哀求,也只能判决驳回诉求。绝大多数原告苦等6个月后再次诉请离婚。速裁法官没有一判了之,单纯追求办案效率指标,而是通过庭审调查、到当事人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工作单位走访调查等形式,深入了解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有无和好可能,摸透原、被告心理,针对不同情形,采取不同做法。对双方系家庭琐事一时冲动离婚的,协同人民调解员、当地居委会、村委会干部共同对原告做细致入微的和解工作,劝其撤诉。对被告因经济利益故意不同意离婚的,规劝原告做适当让步,尽量调解离婚以避免诉累。对被告因子女抚养问题不愿意离婚的,提供抚养权归属、抚养费分配多种方案,指导双方妥善处理,尽量调解离婚,而不是简单的驳回起诉,案了事未了。对庭审中不同意离婚,但自认感情破裂的被告,大胆认定双方感情破裂,果断判决准予离婚。对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被告,依据《最高院<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果断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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