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法制宣传日,《人民法院报》刊登我院高国华院长《化解社会矛盾与法制宣传》一文,原文如下:
化解社会矛盾与法制宣传
高国华
人民法院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贯穿于矛盾纠纷处理的全过程,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有效方法的实践表明,法制宣传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大有作为。
现实中,人民法院一方面结合自身职能,提倡能动司法,注重舆论导向,办案过程中,做好法制宣传,重视对当事人的释法明理工作,做到案结事了。另一方面结合广大群众的文化需求和思维习惯,用群众容易接受的宣传方式,进企业、进乡村、进街道,多角度、大范围开展普法宣传,以增强群众法律意识,提高群众法制观念,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现实中,人民法院通过加大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法律培训力度,提升他们依法公正调处民间纠纷的能力,把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引入到纠纷调处中,有效开展普法教育,建立调解与普法工作相互促进工作机制,使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群众的法律素质也得到同步提高。同时,利用基层组织的宣传辐射作用,教育群众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能做,如何正确维护自身权益,如何依法合理有序表达自己的诉求,如何在保护自己的同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从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所谓“ 徒法不足以自行”,完善的法律还需要执法者的正确执行和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守护,普法宣传的重要作用之一在于让人们形成规则意识,约束行为。当前,各种矛盾激发,对于易犯罪人群的普法尤为重要。在社区矫正中强化普法宣传工作,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同时,使全社会都认识和关注社区矫正,帮助矫正对象认识错误,尽快回归社会。通过送法进校园,帮助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教育,提高学校法制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那么,人民法院如何把法制宣传工作与矛盾纠纷化解有机结合起来,与服务民生、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起来,立体式、多渠道创新法制宣传方式,增强法制宣传工作实效性,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呢?
作为司法机关,要把法制宣传贯穿于维护公正司法的全过程,扩大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党组在统筹工作时,要把审判工作与宣传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做到年初有规划,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全面拓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面向社会,让百姓了解法院、知晓法律,提高法律意识,达到减少社会矛盾、服务稳定大局的作用。
作为审判机关,在日常庭审工作中,以案析法开展法制教育,邀请群众、机关干部旁听,让其从自身、从身边实实在在的案件中吸取教训,在给群众普法的同时,也提高机关干部依法行政的水平和廉洁奉公的意识。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很多地方的群众在遇到纠纷问题时不便到法院咨询。人民法院应将巡回法庭开进乡镇街道,农忙时期开进田间地头,节假日期间开进村居社区,发挥其流动性强、辐射面广的特点。在巡回办案中,开展法制宣传、咨询活动,发放普法宣传资料,让群众在“家门口”旁听庭审,为群众答疑解惑,帮助化解矛盾纠纷,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群众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增强群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良好的舆论环境,新闻媒体作为社会关系的协调者和沟通者,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应充分利用报纸、刊物等传统媒体,将其作为法官办案经验交流的平台,不断创新办案技巧,提升司法为民理念,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除传统媒体外,人民法院应充分利用网络、电视等新型媒体,与新闻媒体合作开设法律类专栏节目,扩大法制宣传的社会效果,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制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